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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ISP、ICP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 
 

近年来,互联网上电子公告系统(BBS)、电子邮件、主页浏览等服务迅猛发展,给社会带来极大方便,但同时暴露了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上存在一系列问题。一些国外敌对势力及少数思想不健康的人,利用BBS、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等,发布大量反动、淫秽、黄色及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言论和图片,破坏我国的政治稳定和安定团结,严重干扰了网上正常秩序。为加强互联网管理,维护网上治安,确保网络安全,及时有效地打击互联网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建立安全组织
1、安全组织
各接入单位要建立以主管领导、保卫部门、技术部门组成的安全组织,单位的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每个安全组织要设立一至二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2、安全员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2)负责网络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安全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按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情况;
(4)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二、 严格信息安全制度
1、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
(1) 对委托发布信息源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登记,信息源单位须凭单位介绍信,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委托发布信息的手续;
(2) 对信息源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要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第四、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3) 对本单位网站上的所有网页及链接的站点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备份后才能删除。
2、 BBS的安全管理
(1) 建立由信息审核员(开办单位)、站长(BBS站)、栏目主持人(各类栏目)组成的三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开办BBS的接入单位应设专职的BBS站长,站长应对栏目的设置、栏目主持人的资格进行严格考察,明确规定开办的栏目内容和范围;
(2) 栏目主持人要加强对用户的正确引导和管理,对栏目信息要经常检查,重大事件及时报告。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信息监控制度,发现有害信息做好备份并及时删除。
3、 案件报告
凡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并于24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重大案件应立即报告。报警电话:3199319、3199310、3199311、3199312。
三、 备案管理
(一)备案内容要求
各ISP、ICP单位必须严格如实按照公安部要求的备案表内容进行登记,不得擅自改动和减少备案表项目。
(二)备案程序
1、 泸州市三区的用户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案,下辖四县的用户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 个人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申请时,填写《个人用户入网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个人用户留存,一份留接入单位存档。《个人用户入网备案表》由接入单位印制。
3、 以单位名义注册的公用帐号即单位用户。单位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各接入单位应发给《单位用户入网备案表》一式两份,并告知其在帐号开通后,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单位用户入网备案表》由接入单位印制。
4、 申请专线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接入单位应告知其在网络联通三十日内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5、 申请采用托管主机、虚拟主机形式建立网站的用户,在各ISP或ICP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ISP、ICP单位应告知其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6、 各ISP或ICP单位必需在开始运行三十日内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填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备案,备案应附本单位的网络拓朴结构图及IP地址分配说明。对已开始运行的ISP或ICP单位必需在9月30日前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7、 凡各ISP或ICP单位过去已办理过的专线、托管主机、虚拟主机用户,由各ISP或ICP单位把用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在2002年9月30日前报市公安局,并通知用户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以后每月的二十日至二十五日由各ISP、ICP单位把新入网的专线、托管主机、虚拟主机用户资料报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8、 ISP、ICP单位要认真履行备案职责,仔细审核用户身份证明材料,定期上报互联网用户变更情况,并将以下材料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1) 专线、托管主机、虚拟主机用户登记表(每月二十至二十五日上报);
(2)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情况统计报表(每季一次,每季第三个月的二十至二十五日上报);
(3) 各ISP、ICP单位的网络结构、IP地址、网络栏目设置和服务方式发生变动时,必须在当月上报变动情况。
四、 处罚措施
对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用户和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ISP、ICP单位,公安机关将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对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用户,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2、 对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或有第二十一条九项行为之一的ISP和ICP单位,公安机关将依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3、 对违反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对其作出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的处罚决定,各ISP和ICP单位在接到公安机关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通知书》后,应坚决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保证其行政处罚的顺利实施。
五、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查询,并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删除和备份相关信息
六、 网络运行原始资料的保存
七、 技术防范措施
1、BBS身份认证

2、电子邮件、短消息过滤
凡开通电子邮件、短消息服务的ISP和ICP单位,应安装电子邮件和短消息过滤软件,实现基于关键词、信件来源、目标地址等不同条件的过滤功能,并具有远程管理功能。电子邮件应关闭转发功能,限制发送数量最多不超过25封。短消息每次发送不超过2条。
八、 用户安全教育
各ISP、ICP单位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安排安全教育的内容,发布公安机关的通告,宣传各种计算机安全法律法规,并与用户签定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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